中广核集团:关于防范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来源: 中广核集团 时间: 2023-05-22 16:45

  一、案例简介

  1.背景情况

  中广核核电运营有限公司简称运营公司使用A信息系统境外B公司协助开发在开发伊始,运营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信息系统开发合同,由B公司提供技术开发服务,运营公司予以配合。但B公司出于保护本公司知识产权的目的,导致相关条款的约定使运营公司处于不利地位,主要体现在:一是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B公司在合同中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做了扩大性界定,即运营公司对B公司为完成工作任务而交付的服务成果享有所有权,但服务成果中属于B公司专属资料的除外。合同中规定B公司专属资料包括:B公司单方在服务开始时提供的基础资料、在服务过程中对其基础资料所做改进而产生的新的资料(改进资料),以及服务结束后B公司继续独立基于基础资料或改进资料而产生的新的资料(后合同改进资料)。二是专属资料所有权期限不受限。合同约定,该专属资料所有权并不受合同履行期限的限制,只要合同未被无效或解除,则该约定将一直有效。三是严格限制使用范围。在合同中约定该专属资料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运营公司以及所属集团的其他子公司,不得推广使用于集团外部单位。上述约定对B公司知识产权做了最大范围的界定和保护,对后续推广使用进行了严格限制。运营公司拟A信息系统推广至集团外使用,必须突破B公司知识产权使用的限制,才能避免侵权风险。

  2.项目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根据合同上述约定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经分析,运营公司在拟推广项目中可能会涉及B公司专属资料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鉴此,运营公司对所面临的风险和开发策略进行了逐一分析。一是商标权经检索发现B公司作为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有几十件,但只要项目实施中不使用B公司的字号商标,则不存在侵犯其商标权的风险二是专利权。经检索,未查询到B公司有申请与此信息系统相关的专利,故项目实施当时侵犯B公司专利权的风险较小三是著作权。如在拟推广项目中,运营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直接使用B公司的“专属资料”,则存在侵犯B公司著作权的风险。基于以上分析,项目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主要存在于著作权领域,如何避免著作权的侵权风险,特别是如何避免落入B公司专属资料范围就成为本项目的焦点和突破口。

  3.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合同约定的对B公司专属资料的保护范围,即使采用整体或部分改进的开发策略,仍可能与其保护范围有相同或相似之处,无法真正避免侵权风险。同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即使是两部主题内容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同样受到法律保护鉴于上述情况,运营公司将策略焦点定位在“独创性”,即通过创新实现自主知识产权,突破B公司专属资料的限制。为此,提出了重新开发的策略,使自己的设计方案具有独创性,避免实质性相似的侵权风险,并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对项目蓝图重新设计和调整文档模板、业务流程等进行个性化处理,确保新的蓝图设计与B公司工作成果不存在实质性相似例如对程序步骤进行实质性调整,变更各步骤的详细描述使蓝图具有独创性等。二是重新编辑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在保证与B公司软件的功能效果相同的前提下采用新的思想、算法和原理独立编写新的软件源代码,有效避免侵犯B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二、法条释义

  1.《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释义:本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客体案例B公司的“专属资料”、运营公司的蓝图设计和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属于“作品”范畴如具有独创性,则B公司和运营公司分别对各自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2.《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释义: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避免使用B公司的字号及任何商标,故不会涉及商标侵权行为。

  3.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释义:本条规定了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及解决方式。因未查询到B公司申请与此信息系统相关的专利,故项目实施当时侵犯B公司专利权的风险较小

  4.《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释义:本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具体侵权行为。本案例中若蓝图设计被认为是对B公司设计的简单复制,则可能构成“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被认定侵权重新编辑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并对蓝图进行重新设计则可以避免侵B公司的知识产权。

  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释义:本条款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定。本案例中即使对开发的软件有着相同的思想与操作方法也不构成对B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