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绿色原则及其影响分析

来源: 中国能源普法网 时间: 2023-05-26 10:47

秦铁平

  民法典开创性地“绿色基因”注入、将生态文明融入,创制了“绿色原则”,体系化设计“绿色条款”,为世界贡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方案”。

  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详见民法典第9条规定),反映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引导、鼓励民事主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对生产生活施加普遍环保约束,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原则的确立,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干净饮水、安全食品、优质环境的迫切需要。在物权方面,不动产权利人弃置废物、排放污染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要求,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通风、采光和日照相关标准等规定,进一步将环保约束扩展到生活层面,把人的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有利于财产利用活动与环境保护目标的协调。在合同编中,规定了对合同履行的绿色约束,有助于民事交易活动的绿色化转向,对于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污染和破坏环境提供了民法依据。在侵权责任编中完善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制度规定,对破坏环境者实施惩罚性赔偿措施等,大大提高违法成本,有助于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全面追究。在人格权编中,有关一般人格权益、生命权、健康权的规定,也为公民个人因环境污染和破坏所可能导致的生命健康损害提供了民法保护依据。

  民法典直接体现绿色原则的主要有12个条文。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第326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第346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第50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30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1231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123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第123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绿色原则为中国能建从事民商事活动,系统打造以新基建、新能源、新产业为代表的“三新”能建,确立了价值导向。在投资领域,中国能建优选绿色能源、低碳、水务和环保等新基建。将水电、风能、光伏、太阳能等新能源必须作为中国能建投资转型的风向标,水污染防治、绿色建材、氢能源、数字科技业务也是中国能建转型新产业的方向。无论是传统的施工、民爆、水泥、装备业务、房地产业务,还是新型的投建营一体、片区开发业务,中国能建及其所属企业都按照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将绿色施工理念逐步融入到施工工艺中,开发绿色施工工艺技术、节能环保施工装备以及标准化施工临时设施,建立绿色施工评价体系,大量减少施工现场固体排放物,减少建筑垃圾的外运,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降低资源消耗,打造绿色、低碳、循环、节能、降耗增效的建造理念,有力地促进建筑行业的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通过施工全过程各要素的信息技术应用研究,推进BIM、物联网、大数据、智能化、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绿色施工中的集成应用。在行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时,充分发挥物的效用,防止和避免资源被滥用,使资源的利用达到利益最大化,使有限的资源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更充分地利用。

  绿色原则对中国能建保护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能建及其所属企业按照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规管理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避免出现水污染、土地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侵权事件。中国能建全体员工贯彻绿色低碳的合规管理要求,致力于提高全员环保意识,增强法治思维,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制度和流程,并强化执行力,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央企应有的贡献。

  绿色原则对中国能建及其所属企业的证据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司法实践中,法官依法制裁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人,往往责令污染环境的责任人负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有时还要承担举证倒置责任,甚至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中国能建及其所属企业秉持爱护和保护环境的理念从事生产经营,与此同时,更加强调对环保要求比较高的行业,做好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证据建设工作。一旦出现环境侵权纠纷,就可以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证明自己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从而为赢得诉讼奠定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环保法律法规,标志着国家对民商事行为的环保要求更高、执法更严。中国能建及其所属企业唯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就会受到法律制裁。这种制裁有可能来自民事,也有可能来自行政,甚至还有可能来自刑事。仅就民事责任来说,关于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关于生态修复责任、生态功能暂时丧失损失赔偿责任、生态功能永久丧失损失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费用的负担、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负担等,都是不可承受的。说白了,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般企业无力承担的,一般企业没有违反环保法侵权的资格和本钱。民事责任尚且如此,更不要说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了。

  总之,在《民法典》绿色原则下,企业应更加重视公司治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对民商事法律行为进行重新审视,以确保依法合规,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