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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厂违规操作致人触电 供电企业无赔偿责任

时间: 来源: 《中国电力报》 作者: 陈举 任俊旭

  近日,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取证,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汤山鞭炮厂因触电引发的民事纠纷,最终法院认定,供电企业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因行为人过错,导致鞭炮厂工人陈忠某(受害人)触电全身多处电击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该案件变压器不属于南方电网贵州电网石阡供电局经营,至此石阡供电局避免了损失。

  案例经过:鞭炮厂工人触电引发纠纷

  该案件发生在2017年8月4日8时许,石阡县汤山鞭炮厂因故障停电,鞭炮厂工人向该厂负责人张某民告知厂内停电是因为变压器处两相跌落式熔断器断开所致,张某民到现场查看情况属实,在他人的介绍下,请变压器厂电工陈维某前来对鞭炮厂的变压器进行检修。在维修过程中,张某民按陈维某的建议,临时请正在转运烟花的工人陈忠某去清除变压器上的藤蔓、杂草。陈忠某使用镰刀清除杂草前没有认真分辨变压器上电路是否断开,而是直接爬上变压器清除藤蔓和杂草。当用镰刀欲割高压线周围的藤蔓时,由于与带电导线距离不足,被10千伏高压电线击伤在变压器的抬担上,导致其全身多处电击伤。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点:一、案涉变压器的权属认定以及供电企业是否应承担责任;二、维修电工陈维某是否应担责任。

  案例解析: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权益

  本案中,鞭炮厂作为该厂变压器的经营管理人,在变压器发生故障时,请没有电工资质的陈维某进行维修。并在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下,临时请受害人陈忠某来帮忙除草,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电工陈维某自身没有电工资质,而从事高压维修事务,维修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致人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陈忠某系鞭炮厂的销售员,与该厂没有劳动关系,是帮助行为。其在除草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综合全案,根据鞭炮厂、电工陈维某、受害人陈忠某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由鞭炮厂应赔偿受害人676457.76元,电工陈维某应赔偿受害人831,874.66元,受害人陈忠某自行承担554,583.10元。本案变压器不属供电企业经营管理,供电企业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重要提示:强化安全意识 避免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是发展过程中永恒的主题。然而,在实际生产、施工等过程中,因管理机制缺失、管理责任不到位导致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该案件中张某民作为鞭炮厂投资人应当熟知该变压器是输送鞭炮厂高压电的高度危险装置,应选择具有电工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其与陈维某见面后没有对陈维某是否熟知变压器的性能等技术性问题进行了解,而是急于抢通电源让陈维某维修,鞭炮厂应承担选任上的过错责任。并且受害人自身缺乏安全意识,直接爬上变压器清除藤蔓和杂草导致触电,自身存在过错;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当地供电局一是需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各类电气安全状况检查和维护,严禁非电工人员从事电气安装、维修、运行等作业。未经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进行现场作业。二是加强宣传培训教育,提高涉电用电安全意识,全面提高全社会防触电的安全意识。